奖助管理

[公告]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

日期:2019-09-18 点击数:

关于修订《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各年级、各班级: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军区动员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桂中医大赛学工〔2018〕21-2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2.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3.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4.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

                         2019年9月11日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我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军区动员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各年级各班级配合完成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及比例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依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无补考、挂科现象,未有考试舞弊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各班级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院各项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照学院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上学年的学习成绩等相关材料,并递交《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初评。各班级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年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到各年级主任处。

(三)学院评审。各年级根据各班级推荐名单评选出励志奖学金获选名单,并将获选者评审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报材料汇总整理再次复核,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名单报批。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最终结果上报教育厅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在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审批结果和拨款后,按要求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奖金。班级在收到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及时颁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必须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班级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在校就读期间的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等学习用品以及生活费用,不得用于挥霍甚至非法用途。

(二)任何组织、集体或个人不得违规克扣学生的奖学金,也不得利诱、强迫或变相强迫奖学金获得者捐赠奖学金。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学院有权追缴所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中医大赛学工〔2018〕24号)同时废止。如有变动以当年发的通知为准。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军区动员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各年级各班级配合完成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  标准及比例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等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依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金根据学院学生贫困等级进行评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烈士子女;孤儿;

  4.父母或者学生本人残疾;

  5.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用;

6.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7.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照学院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提交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一年级新生及专升本学生成绩单可免交)及贫困生认定相关材料,并递交《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初评。各班级按照学院下发的评审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学生生活、思想品德、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年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年级处审核。

(三)学院评审。各年级评选出国家助学金获选名单,并将获选者评审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报材料汇总整理再次复核,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名单报批。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最终结果上报教育厅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在接到国家助学金拨款后,必须按要求在12月31日前按学期向获助学生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足额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班级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校就读期间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克服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国家助学金不得用于挥霍甚至非法用途。

(三)任何部门、集体或个人不得违规克扣学生的助学金,也不得利诱、强迫或变相强迫助学金获得者捐赠助学金。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学院有权追缴所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学院应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院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中医大赛学工〔2018〕23号)同时废止。如有变动以当年发的通知为准。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军区动员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奖学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各年级各班级配合完成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标准及比例

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依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第六条  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大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达到院级二等奖学金条件,无补考、挂科现象,未有考试舞弊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大一年级新生或者专升本学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照学校的通知精神,根据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一年级新生及专升本提交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并递交《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初评。各班级按照评审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年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年级处审核。

(三)学院评审。各年级评选出政府奖学金获选名单,并将获选者评审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报材料汇总整理再次复核,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名单报批。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最终结果上报教育厅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在接到政府奖学金最终审批结果和拨款后,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班级在收到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及时颁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必须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班级应对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在校就读期间的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一)政府奖学金是奖励品学优良的学生,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等学习用品以及生活费用,不得用于挥霍甚至非法用途。

(三)任何组织、集体或个人不得违规克扣学生的奖学金,也不得利诱、强迫或变相强迫奖学金获得者捐赠奖学金。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学院有权追缴所发放的政府奖学金,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中医大赛学工〔2018〕22号)同时废止,如有变动以当年发的通知为准。